【纪检工作】 干部应拥有“诚信身份证” |
点击次数:14045次 发布时间:2012/6/18 |
对造假之害认识不足,尤其无视干部造假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损伤,是“宽容”造假的思想症结 山西省河津市一名科级干部履历造假事件有了新进展,曾11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伪造学历的该市住建局局长薛新民,8日被免去行政职务。 “百变局长”的称号,描绘着薛新民的人生轨迹。为了入党、升迁,他需要年龄大时就改大,需要年龄小时就改小;需要工龄提前时就提前;需要学历高时就改高。本应严肃准确的履历,成了可随意揉捏的橡皮泥。“百变局长”终被免职,这是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正面回应,亦是捍卫制度尊严的必然要求。 履历造假显然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禁止在干部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而薛新民造假20余年,2010年才受到了“略施薄惩”的党内严重警告,今年2月还能在舆论风波中调任住建局局长。少数造假者如此“位稳权固”,折射出怎样的问题? 从一身是假的王亚丽到一路造假的薛新民,近年来,官员履历造假频频被曝光。一个常见的处理逻辑是,当事人被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之后引发了舆情震动,有关方面在舆论压力下终于“动真格”。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有的干部当初只是蚁贪,但慢慢成为硕鼠。同样的道理,如果干部连履历也敢造假,那会不会如法炮制其政绩?如果造假成本总是很低,事后问责总是千呼万唤始出来,那又怎能遏制后来者为“前程”修改履历的冲动?面对造假干部,一些部门为何手下留情,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姑且不论这种“宽容”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从观念上反思,对造假之害认识不足,尤其无视干部造假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损伤,是重要的思想症结。表面上看,“百变局长”10多次修改履历是个人行为,但由于其公职身份和社会影响,造假游戏也在挥霍当地政府的信用资源。从不无担忧的街谈巷议中,从网友的拍砖乃至恶搞中,人们感受到的不只是“百变局长”个人信用的破产,更有政府公信等“无形资产”的悄然流失。 “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大支柱,党的干部理应成为求真务实的表率,把说真话、办实事作为政德底线,如此才能用好手中权力,取信于民。如果容忍造假行为、宽纵造假干部,让造假者吃香,难免形成恶劣的破窗效应,也让不少公众面对干部简历,“自发”地滋生怀疑情绪。 “百变局长”虽然被处理,但如何让干部拥有“诚信身份证”,实现政府公信力保值增值,依然是摆在党员干部和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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